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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转租房屋无须交纳房产税
2019-07-03 1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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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将租赁的房屋再出租,在海南是否交纳房产税?

解答:

1、关于房产税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将租赁的房屋合法地转租给他人,无需缴纳房产税。但是,该房屋原出租人作为产权所有人,仍应当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2、地方具体规定

根据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市县地税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要求对房产转租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海南相关规定并不适应全国,例如,吉林省规定转租人应按出租租金与承租租金的差额交纳房产税。

3、合理避税应用

A公司对其所有的房屋如不具备直接出租的条件,可将毛坯房屋出租给B公司,由B公司进行装修改造或二次装修,并转租,可合理减少房产税。但适用时应注意:一是非恶意逃税;二是出租与转租租金应合理;三是B公司再出租会产生营业税及附加,应进行经济性比较。